考試院院會今(2)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全部條文將於近日內修正發布。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健全公務人員陞遷法制、兼顧公務人員陞遷權益、配合實務運作及機關首長用人權責而研修公務人員陞遷法,經總統於本(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施行。銓敘部為配合該法修正,及97年11月27日本院第11屆第13次會議審議該法修正草案的附帶決議,因此擬具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 該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本次計修正15條、新增2條、刪除1條條文,修正後全部條文共計1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機關公開甄選時應將職缺所需資格條件予以公告,並適度規範公告期間;界定該法第五條所稱職務列等、稱階、等階及級別之適用對象及意涵,及放寬公開甄選候補名額數。 二、增訂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或副主管職務,除特定情況外,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同一陞遷序列;另界定該法第六條所稱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及級別之適用對象及意涵;及該法第六條但書所稱次一序列無適當人員之意涵。 三、增修甄審委員會之指定委員、當然委員及票選委員的組設、產生及票選方式與決議規定,並明定依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辦理下級機關人員陞遷甄審(選)之機關,其甄審委員會不得與考績委員會合併設置。 四、明定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稱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係指下級機關免組織甄審委員會,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之規定。 五、新增公務人員因公借調留職停薪期間年資得併計辦理陞任之規定。 六、就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實施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人員間遷調情形,予以明確規定。 七、增訂甄審委員會開會時不得洩漏秘密之方式,及申請迴避與強制迴避方式。 林秘書長並表示,本次該法施行細則修正發布後,由銓敘部通函各機關時,同時規定各機關甄審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及票選委員人數等事項得自下屆起,才開始依照修正後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