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日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修正草案,修正關務人員各官稱資格的取得及增列經考績晉升關務監應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等規定,全案將於近日內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關務人員人事條例自民國80年2月1日制定公布,並於82年及87年間兩度修正。由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於91年至97年間4次俢正、公務人員俸給法於91年至97年間3次修正,為使關務人員管理與一般公務人員取得衡平,本條例相關條文於是配合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一、由於「關務人員升等考試規則」已修正為「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另經關務人員特種考試以外的其他特種考試同等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亦得取得關務人員「高級關務員」、「關務員」、「關務佐」的官稱資格,於是配合修正關務人員各官稱資格的取得規定;並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增列經考績晉升關務監應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的有關規定。 二、為使取得各官稱資格的初任關務人員與一般公務人員初任各官等人員的試用規定取得衡平,修正試用人員俸級的起敘規定、初任關務人員的試用事項,依任用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三、增列關務人員及依「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轉任的關政單位人員,如再轉調適用任用法的職務者,以其原銓敘審定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俸級逕予換敘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俸級。 四、增訂海岸巡防機關之關務人員人事事項,由該主管機關依本條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