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6)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有關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的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條、第4條、 第10條、第18條及第26條條文、增訂第17條之1條文等之施行日期案,並將於近日內函請行政院會銜發布。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公教人員保險法本次修正,主要係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參酌就業保險法增列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發放規定,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公教保險給付項目而作修正。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規定,於是考量與行政院會銜及相關籌備事項行政作業期程,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會同行政院以命令明定自本(98)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