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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公務人員地方特考修正四等考試應考資格、三等及四等考試部分應試科目

  • 更新日期
    2009.08.06

考試院院會今(6)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三「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提送各縣市政府用人需求,本考試四等考試增訂商業行政及水土保持工程2類科,並參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同類科擬訂應試科目。
林秘書長並表示,考量戶政人員與人民接觸頻繁,且代辦社會福利相關業務及受理戶籍登記亦須瞭解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於是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同類科應試科目,修正本考試三等考試戶政類科應試科目,將「人口統計」科目修正為「社會工作」,「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兩岸關係法規)」科目修正為「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兩岸關係法規)」。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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