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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聽力師考試規則

  • 更新日期
    2009.09.04

考試院院會今(3)日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聽力師法於98年1月23日制定公布施行。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聽力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聽力師證書者,得充聽力師。」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聽力師特種考試。」據此,於是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各考試規則重點如下: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一)舉辦次數:每年舉行1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二)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或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復健醫學系聽語治療組、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研究所、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及溝通障礙教育研究所等相關聽力學系、組、研究所、學位學程主修聽力學,並經實習至少6個月或至少375小時,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聽力師考試。
(三)應試科目:
基礎聽力科學、行為聽力學、電生理聽力學、聽覺輔具原理與實務學、聽覺與平衡系統之創健與復健學、聽語溝通障礙學(包括專業倫理);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聽力師考試規則
(一)舉辦次數:本考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25日起5年內辦理5次。
(二)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於聽力師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聽力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等機構或團體工作之人員或聽覺輔助器從業人員,從事聽力業務滿2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本考試。
(三)應試科目:同高等考試應試科目;各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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