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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考試院修正專技高考營養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

  • 更新日期
    2009.09.11

  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營養師法於93年5月5日修正公布,其中有關不得充任營養師的消極條款,已由第7條修正為第6條,於是配合修正本規則第4條第2款應考人不得應本考試之規定。

  林秘書長並說明,並配合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於91年12月18日制定公布,外交部於92年6月3日停止核發僑居證明書,改以護照加簽代替僑居證明;另同條例第12條規定,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者,在護照有效期間內,該僑居身分加簽的效力與華僑身分證明書同,於是修正本規則第8條、第9條有關出具華僑身分證明之相關規定。

  另90年4月23日公證法修正施行,國內公證人已可受理文書之翻譯本認證,於是配合修正本規則第10條有關外國文件中文譯本認(驗)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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