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本規則第5條第1項第2款有關應考資格的規定與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互不一致,造成審查中醫師高等考試應考人應考資格適用法規的疑義。經徵詢有關機關、學校及公會之意見,於是將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相關規定增列於本規則中,俾齊一應考資格之認定標準。本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參酌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1條,修正第5條,將相關規定增列於本考試規則,俾齊一應考資格之認定標準。 二、修正第6條,明定普通科目國文之作文與測驗占分比重為:作文占60%,測驗占40%。 三、配合外交部92年6月3日停止核發僑居證明書,改以護照加簽代替僑居證明,修正第8條出具華僑身分證明的相關規定。 四、配合專技人員考試程序取消體格檢查,修正第9條,刪除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需繳驗體格檢查表的規定。 五、配合公證法修訂實施後,國內公證人已可受理文書之翻譯本認證,修正第10條有關外國文件中文譯本認(驗)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