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醫事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及附註部分)修正草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各乙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第1項。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考選部二、修正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5條、第14條。三、旨揭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試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四、任何人得於民國98年9月22日前,以書面向本部專技考試司第三科(電話:02-22369188轉3148,傳真:02-22367928,電子郵件帳號:0125@mail.moex.gov.tw,地址: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