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4)日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2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部分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第10條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目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筆試後,錄取人員須經訓練或學習期滿成績及格,始完成考試程序。這些考試,分別訂有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辦法,對受訓或學習人員有關停止訓練或學習、恢復或重新訓練或學習、請假及退費等事項加以規定,但體例及文字用語並不一致,欠缺明確規定,為提供受訓或學習人員較佳的權益保障,於是修正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辦法中,受訓或學習人員非因過失之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或學習的規定,並增訂因重病或臨時發生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接受學習,致超過請假時限者,得申請停止訓練或學習之條件及廢止受訓或學習資格的規定。 二、考量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請假,屬重大權益事項,於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增訂受訓人員請假時限的規定。 三、 參照內政部函頒「消防實務工作二年認定要點」,於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增訂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經內政部核發具有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文件者,得予免訓的規定,及申請消防實務經驗2年以上證明應備的文件。 四、 於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中,增訂消防設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費用退還標準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