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5)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說明,96年7月18日修正發布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後,中央暨地方機關依第11點第1項規定,將職務代理名冊函送銓敘部查考時,發現本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實務面窒礙難行,致使部分機關職務代理案,有不符規定的情形,故有部分機關建議修正本注意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鑒於各機關於實務運作上疑義,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建議意見彙整表函送銓敘部參考。銓敘部經參酌建議修正意見、及實務執行上有疑義亟需釐清的相關規範及函釋,檢討研修本注意事項,本次修正5點、增訂1點、刪除1點,修正後全部規定共計11點, 林秘書長並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第一點,增訂本注意事項的立法目的,俾資遵循。 二、修正第二點,增訂得予延長代理的特殊情形。 三、修正第三點,明定未具任用資格的機要人員、留用人員或派用人員,不得代理出缺的職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遴用未經銓敘合格的公立學校職員、醫事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任聘雙軌制的行政機關聘任人員得代理本機關任用職務。 四、修正第五點,明定經列管為考試分發的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薦任非主管職缺,經分發機關同意,得約聘人員辦理該職缺業務,及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請假等事由達一個月以上者,其所遺業務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又明定委任跨列薦任官等的職務僅得約僱人員辦理。另增訂公立學校、公立托兒所僅置營養師一人因差假等臨時人力短缺時,亦得約聘人員。 五、修正第六點,明定未經列管臨時出缺之職務列等上限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非主管職務,得依規定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六、修正第七點,增列約聘僱人員依本注意事項約聘僱期間,須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