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5)日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與公信力,並兼顧機關用人需求,今日會議決議,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提報增列需用名額處理原則」第3 點,增列需用名額比例以不超過各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原公告需用名額70%為原則;其中第6款「提報職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例外不受限制規定,增列「所增列之需用名額不得超過原公告需用名額一倍。」條件限制;並將有關增列後名額,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不得逾該類科報考人數三分之一,特種考試不得逾該錄取分發區、該類科報考人數二分之一中之「報考人數」計算方式,修正以「實際到考人數」作為標準,惟實際到考人數不足十人時,不得增列需用名額,以符公平。 考試院同時表示,今日院會亦決議修正「各項公務人員考試決定增額錄取人數方式與程序處理原則」第3點,將原定「但提報職缺數不足十人之類科不在此限」規定,修正為「增列增額錄取得不超過正額錄取名額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