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2)日通過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表示,依據本院審議「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研究報告」案的決議,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應加考英文,故配合將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並明定其占分比重。 另參酌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簡任升官等考試口試(團體討論)已修正為口試(集體口試),亦配合將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口試(團體討論)修正為口試(集體口試)。 考試院並表示,為因應「檢肅流氓條例」業於 98 年 1月 21 日明令廢止及鑒於「警察職權行使法」係警察人員執行業務重要依據,經用人機關內政部警政署同意,將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及交通警察人員等科別應試科目「警察法規」括弧內法規修正為(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檢肅流氓條例)」修正為「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亦即將「檢肅流氓條例」刪除及增列「警察職權行使法」,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