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11月25日修正發布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3條附表「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並自99年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開始適用。本次修正內容包括:一、 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各占百分之五十,中華民國憲法採申論式試題、英文採測驗式試題)。二、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百分之三十,英文占百分之四十;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及交通警察人員等科別應試科目「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檢肅流氓條例)」修正為「警察法規(包括警察法、行政執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警察職權行使法)」。三、警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之口試(團體討論)修正為口試(集體口試)。考選部表示,新修正發布之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已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公告周知,供各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