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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考試院備查縣(市)政府一級機關派出單位職稱暨桃園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 更新日期
    2009.12.04

考試院院會今(3)日審議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組織規程派出單位相關職稱與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修正案等二案,經決議,有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組織編制案中派出(內部)單位相關職稱,於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相關規定完成修正前,同意得暫依現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相關規定予以核議,完成備查程序;及有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組設名稱及主管職稱仍維持設「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名稱及置「會計主任」、「主任」職稱;考試院並將正式函請行政院儘速修正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的一級單位定名為科。同年12月6日修正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規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為執行業務需要所設派出單位名稱,不適用一級單位定名為科的規定;醫院及警察、消防機關亦不受一級單位定名為科之限制。

  林秘書長說明,考試院在歷次相關會議,審議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消防局等機關組織編制案時,基於地方制度法第62條已明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定名為科,且未排除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所規定派出單位或醫院、警察、消防等機關之適用,因此認為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得另定其他組設名稱之規定,有適法性疑慮,故均決定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派出單位沿用原所置主管職稱,不予備查,且配合派出單位主管職稱而選置職稱,亦不予備查。

  此外,對於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人事、主計及政風單位組設名稱及主管職稱,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62條與各專屬人事管理法律的法制適用疑義,考試院在歷次相關會議中,均經決議,在法制及政策問題釐清前,仍維持設「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名稱及置「會計主任」、「主任」職稱。

  林秘書長進一步說明,對於銓敘部報送有關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派出單位及人事等機構組設名稱及相關職稱的組織編制案件,因涉及上述法制適用疑義等相關問題,除均依上述會議的決議或決定辦理外,並責成銓敘部與內政部積極溝通協調,以去函方式或於相關會議中,建議內政部儘速修正地方制度法相關條文,以符法制。此次行政院秘書長來函,係依據內政部函報,請考試院儘速備查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派出單位相關職稱。

  林秘書長表示,本次院會審議行政院秘書長函請考試院儘速備查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派出單位相關職稱案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案等 2案,其主要爭點,即在於上述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派出單位相關職稱及人事、主計及政風等單位組設名稱及主管職稱等涉及法制適用疑義相關問題,均已獲致共識並討論通過。其最主要的決議內容為:(1)由於行政院已具體承諾將儘速檢討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2條相關規定,而在其完成修正前,同意得暫依現行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7條相關規定予以核議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派出單位之相關職稱;(2)仍維持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設「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名稱及置「會計主任」、「主任」職稱。

  另歐考試委員育誠在本案院會通過後發言表示,地方機關組織編制案很快就要由本院審定備查,為解決地方制度法修正後延宕2年多所累積數萬人的任審案件,就地方相關機關而言,這是個很重要並且大家都很關心、期待已久的重要案子,今日本院院會通過,正表示本院積極負責、勇於解決問題的態度,但為了使公務人員對此有所瞭解,建議將本案作為本院重點宣導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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