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0)日通過「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並將於近日內送請行政院會銜後發布。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前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以考臺組參一字第09700044331號及院授人給字第0970011918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茲因第7條第3項所定依據該辦法得再由其任職機關辦理額外保險之對象,無法涵括實際從事空中救災、救難、救護、偵巡、飛測、運輸及其他勤務之機組人員。爰依據行政院邀集相關機關會商結論,同意是類人員可由其任職機關辦理額外保險,但以所執行之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者為限;至於所稱工作確具高度危險性,由行政院認定之。同時據以增訂第7條第3項第4款,並配合修正第7條第4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