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12)日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第9條條文及第5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減少對人民應考權的限制,並徵得用人機關同意,刪除本規則第4條應考人兵役狀況規定;另配合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4項規定,將「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修正為「取得該職系之任用資格」,同時刪除第9條有關「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之任用資格」等文字,以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 另依據98年2月19日本院第11屆第23次會議審議「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研究報告」決議,修正本規則第5條附表二各等別考試應試普通科目,將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並採測驗式試題,配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30%,英文占40%,考試時間為一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