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1)日修正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第7條及第3條附表一「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郵政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三「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公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附表四「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港務各級資位人員應試科目表」。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解決現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科目複雜、領域廣,部分科目採用選試,造成錄取標準難定且寬嚴不一等問題,依考試委員意見及用人機關建議,修正本規則第7條,明定錄取人數,以各等級各類別全程到考人數33%為上限擇優錄取;各類別列有選試科目者,分別依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 33%為上限擇優錄取。 考試院並說明,配合「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研究報告」決議,修正本規則第3條附表一、二、三、四有關郵政、鐵路、公路、港務人員升資考試應試科目表,將佐級晉員級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概要」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員級晉高員級考試普通科目「中華民國憲法與英文」修正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並明定其占分比重。 同時依據「國家考試國文科考試改進專案報告」決議,將佐級晉員級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修正為「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其中作文占 60%,公文與測驗各占20%;士級晉佐級考試普通科目「國文(作文與測驗)」修正為「國文(包括公文格式用語)」,採測驗式試題。資料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