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8)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8條、第9條及第2條附表審議考試類科表。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中華民國國民於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得申請語言治療師全部科目免試。(第2項)前項申請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增設語言治療師考試審議委員會,並為強化各審議委員會功能及保障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之作業品質,同條增列各審議委員會得審議性質相近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其負責審議的考試類科另以附表定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又為提昇各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品質,於組織規程第8條增列必要時得以復議之機制,以符實際需求。資料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