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今(28)日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第7條。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語言治療師法於民國97年7月2日公布施行,茲為解決語言治療師法公布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公職語言治療師考試及格者,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日期、專門職業證書生效日期與公職考試及格後派代任用日期不一致問題,於是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規則第7條第3項,明定經核定准予本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者,其及格證書追溯生效至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翌日,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生效日期在語言治療師法生效日前者,追溯至97年7月4生效,以利該類人員辦理改任換敘,維護其權益。資料來源:考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