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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0.05.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79 條條文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三、虐待動物,不聽勸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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