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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監察院組織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0.05.2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231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


第 6 條 監察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
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
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
;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
為止。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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