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漁會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406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第 19 條 漁會會員除第二項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住址或船籍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 五、除名。 符合下列條件致有前項第四款所定住址遷離原漁會組織區域情形者,視為 未出會。但住址再次遷離者,依前項規定出會: 一、經行政院核定之重大計畫。 二、原住所因徵收而拆除,且經政府列冊有案。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