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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 更新日期
    2010.06.18

增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5056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2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9-1 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
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
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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