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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更新日期
    2010.08.02

修正「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內政部台內戶字第 09901452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2、28 條條文


第 22 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方式如下:
一、姓名不加列別名或外文姓名。但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加註羅馬拼音
,或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取用中文姓名,並以原有外
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不在此限。
(一)姓名之排列,姓氏在前,名在後。姓名字數六個字以下者,由電腦
自動列印;字數七至十五個字者,以人工輸入,由電腦列印;字數
十六個字以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原住民傳統姓名、外國人及無國籍人原有外文姓名,其羅馬拼音自
左至右橫排並列中文姓名之正下方。但羅馬拼音於二十一個字元以
上者,以人工方式填寫。
二、出生日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出生日期」記載,並使用阿拉伯數字
。民國前出生者,在民字邊記載「前」字,民國出生者,在民字邊記
載「國」字。
三、發證日期:發證日期為申請日期,以阿拉伯數字記載,並應註記初領
、補領或換領類別。
四、統一編號: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統一編號,自左至右橫排記載。
五、因情形特殊免列印相片者,應於相片欄記載「免列印相片」字樣。
六、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
,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
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
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
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
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
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
,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七、役別:依其役別註記。禁役、免役、除役或現役人員免予註記。
八、配偶:依戶籍登記資料之配偶姓名記載。婚姻關係消滅,配偶欄應為
空白。配偶死亡換領新證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載已歿配偶姓名
,並應加註「(歿)」字。

第 2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國民身分證製發及電腦控管系統,空白國民身分證及
膠膜交貨時,登錄於電腦系統,辦理驗收及審核,並通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點交後,通報所轄戶政
事務所。
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展開並登錄後,置入保險櫃保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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