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法規動態】刪除並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提供您各種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招考 (台電中油台水中華電信招考等) 及專技證照考古題,題目還在陸續增加中。

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鼎文公職題庫網

涵蓋公職國考、專技證照、公民營機關、金融證照等題目。並針對試題做精闢解析, 每科數千題可供大量練習,是您上榜利器。

考試新聞與修訂法規

法條動態

【法規動態】刪除並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 更新日期
    2010.09.06

刪除並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2234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刪除第 2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2 條 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除屬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高等學校學
歷外,得予採認;其適用對象、採認原則、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得來臺就學,其適用對象、申請程序、許可條件、停
留期間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22-1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考試新聞與法規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