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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教師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0.12.20

修正教師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3 條條文


第 14-3 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予補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師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
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二、教師依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間不發給本薪(年功薪
),俟調查結果無此事實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全部本薪(年功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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