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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修正土地稅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0.12.20

修正土地稅法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第 54 條 納稅義務人藉變更、隱匿地目等則或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逃稅或減輕稅賦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短匿稅額或賦額三倍以下
之罰鍰。
二、規避繳納實物者,除追補應納部分外,處應繳田賦實物額一倍之罰鍰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
二之罰鍰。
第一項應追補之稅額或賦額、隨賦徵購實物及罰鍰,納稅義務人應於通知
繳納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之;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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