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02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35 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第 14 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工業園區或科學工 業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國科會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 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工業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國科會報經 行政院核定後實施。第 3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十四條,自九十九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