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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修正草案

  • 更新日期
    2011.03.10

擬訂機關:考選部(台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修正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修正類別:修訂
預告期間:民國100年3月9日至3月15日止
公告刊載新聞紙:自由時報(民國100年3月9日刊登1日)
公告刊載網站: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下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主旨:
擬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考資格表、第六條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應試科目表修正草案對照表各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 卓見。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99年9月28日「研商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規定相關事宜會議」決議,體格檢查涉及「血壓」、「雙下肢」與「精神病」等項目,在未取消或進行其他修正前,先行比照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修正,爰配合修正第8條第2項相關規定。
二、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例,刪除第10條第1項有關「訓練期間,均不得辦理改分配」之規定,回歸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辦理;並增訂同條第4項「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學校實務訓練」之規定。
三、民國97 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5條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學歷條件,由原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修正為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並明定具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得於該法修正公布後3年內(民國100年1月18日前)繼續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茲以前揭過渡期間已屆,爰配合修正第4條附表三、附表四應考資格表,並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應考資格表修正技術類科應考資格。
四、依據考試院民國98年2月19日第11屆第23次會議審議「公務人員考試全面加考英文可行性專案報告」決議,本考試普通科目增加列考「英文」,並明定其占分比重。
草案全文

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四條附表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草案對照表。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五、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八「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六、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六條附表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五等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表頭欄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資料來源:考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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