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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辦法修正案

  • 更新日期
    2011.05.13

考試院院會今(12)日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第3條及第7條所附「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對照表」修正案,並於近日內由銓敘部函請交通部會銜修正發布。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係於民國92年9月29日由銓敘部會同交通部訂定發布,茲考量交通事業佐級資位考試及關務人員五等考試,經考選部認其相當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為維上開各類考試及格人員權益的衡平;並因應交通部所屬部分交通事業機構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交通行政機關,為維持原於交通事業佐級人員須調整為交通行政機關人員的權益,且交通部函復銓敘部時亦明確表示,轉任辦法修正後不致有資深佐級人員與資淺員級人員權益不平等理由,今日院會爰同意修正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黃秘書長並表示,今日院會修正該辦法第3條第5款及第7條所附對照表,將交通事業人員佐級資位薪級與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之對照,由相當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修正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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