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本公司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刪除第一百零二條條文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第 十二 條 信函每件重量不得逾二公斤。信函每件尺寸限制如下:一、尺寸最大限制,長寬厚各不逾六十公分,合計以九十公分為限;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以一百零四公分為限,最大一面之尺度不逾九十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二、尺寸最小限制,不得小於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二毫米;成捲者,其長度及直徑之二倍,合計不得小於十七公分,其最大一面之尺度不得小於十公分。寄件人交寄之信函,其規格不符合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應重裝或分裝。第 十三 條 明信片指書寫於單一紙片上,不加封套交寄之郵件。明信片規格應為長方形,並須以每平方公尺一百八十公克之白色紙料印製,其尺寸最大者為十四公分八毫米乘十公分五毫米,最小者十四公分乘九公分。許可差均為二毫米。明信片紙張表面應平整光滑,不得有突出部分。本公司發行之明信片,分橫式、直式二種,正面印有「郵政明信片」字樣。橫式者正面上端右角、直式者正面上端左角並印有郵資符誌表示其面值。國外明信片僅橫式一種,在「郵政明信片」字樣之下,加印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郵政明信片字樣(見附表二)。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明信片使用。第 四十五 條 小包指小件物品依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國內互寄小包,每件重量限制為一公斤;寄往國外者,每件重量限制為二公斤。小包之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見附表二),並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其申報價值逾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SDR)三00計算單位者,另附規定份數報關單。第 一百零二 條 刪除第一百二十四條 郵件應分別書寫收件人、寄件人之姓名、詳細地址及郵遞區號,字體長寬大於四毫米,字跡應清晰。但寄件人指定投遞地區或行業之大宗郵件,經郵局同意,得免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國內互寄之郵件封面以外國文字書寫者,應附註收件人中文地址及郵遞區號。寄往國外郵件封面,應以英文或寄達國文字書寫,以寄達國文字書寫者,國名應加註英文;其以中文書寫者,僅寄達國通行者為限(如港澳、日本、韓國等)。國內互寄郵件封面未書寫收件人郵遞區號或書寫錯誤,致無法使用自動化設備分揀處理者,郵局得延後處理,或退還寄件人補正後再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