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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新修正條文

  • 更新日期
    2012.01.3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最新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83831號令增訂公布第80-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新修條文:第80-1條(罰則)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相關條文:第32條(船舶物品之扣留及處分)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17卷第246期,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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