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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考試院同意會銜修正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條文

  • 更新日期
    2012.06.08

考試院院會今(7)日審議通過銓敘部議復行政院函送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內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修正草案前於民國98年4月23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會銜函送立法院審議,惟未能於立法院第7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完成修法程序,依法案屆期不續審規定,行政院重行函請考試院同意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黃秘書長指出,本次行政院函送之修正草案,與98年4月23日兩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版本實質內容相同,主要係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7項,有關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如具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符合相關條件,得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八職等以下職務等規定,爰於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5條第3項增列但書有關經晉升高員級訓練合格者,得擔任單列高員級職務之資格條件等規定,以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7項規定取得衡平。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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