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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動態】考試院修正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特考等2項考試規則

  • 更新日期
    2012.08.17

考試院院會今(9)日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1條、第4條附表一、附表二及第5條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4條附表二、附表三修正案。
  考試院黃秘書長雅榜表示,民國100年10月31日考試院修正發布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移列至法務行政職組,爰配合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考試及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所屬職組、職系之名稱。
  黃秘書長並表示,依據101年6月7日考試院第11屆第191次會議決議,配合廉政業務需要,比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之法律廉政、財經廉政類科及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之「廉政」類科,同時修正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四、五等考試及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三等、四等考試之應試專業科目「公務員法」、「公務員法概要」括弧內容,增列「保障」、「交代」。

資料來源: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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