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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就業保險法條文

  • 更新日期
    2014.06.09

修正就業保險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1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22 條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
           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保險給付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押、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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