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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 更新日期
    2015.03.31

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

第 3 條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

第 6 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
           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
           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
           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
           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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