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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官預士招生

考試日程表

報名日期
2008/10/06 ~ 2008/10/27
考試日期
2009/02/10 ~ 2009/02/10

考試地點

其他附件

考試類科、考試與缺額

壹、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66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貳、招生專長類別及員額:

一、專長類別:

(一)特種官科:按在校所學科、系、所(組)專長類別,選填官科。

(二)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各科、系、所(組)皆可報考。

(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報考之官科(特種及一般官科)依本招生簡章公告之專長類別(官科)辦理考選(考選官科對照表暨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如附表1、2)。

二、預備軍官暨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詳如附表3、4。

參、報名日期、方式:

一、報名日期:

自民國97年10月6日零時至同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考選:

考生須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首先自行從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eseocd.mnd.gov.tw)下載表格報名書面資料一式3份,於10月28日下午5時止送所屬校院,由承辦教官(專責人員)簽章後,考生自存乙份,2份由各校院審查無誤後,審查校院自存乙份、乙份再由所屬校院於民國97年11月7日前送達「民國98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選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207號2樓)辦理複審作業。

(二)博士班甄選: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畢業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須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前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各校院資格審查委員會應於民國97年11月7日前冊送考選委員會,取得甄選資格。

(三)併入營:

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98年入營人員,均需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前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有關申請併民國98年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入營相關作業規定,由考選委員會訂定「民國98年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併入營實施計畫」,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大專校院據以辦理申請併入營作業。

肆、考試日期、科目及地點:

一、考試日期、科目:

二、考試地點:分設台北、台中、高雄等3個考區同時舉行(考試試場於考前公告之)。

伍、考試科目配分、作答方式、成績計算及命題範圍:

 
日期
民國98年2月10日
區分
上午
下午
備考
節次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時間
0820-0840
0840-0900
0900-0950
1020-1200
1330-1510
考試科目
講解考
試規則
閱讀智力測
驗指導說明
共同科目
憲法與立國精神
計算機概論
附記
考生應於上午8時10分前進入試場就座完畢

一、考試科目: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二、試題配分:共同科目每科配分100分,每科考試題數均為40題(每題2.5分)總分共計400分。

三、計分方式:測驗成績採不倒扣方式計分;測驗試題採用選擇題,每題有四個選項,考試為單一選擇題,每題只有一個正確答案,請依題意選出最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如附表5)。

四、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一)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子兵法(40%)。

(二)英文:單字(40%)、文法(30%)、閱讀測驗(30%)。

(三)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30%)、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70%)。

(四)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60%)、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97年國防報告書(20%)。

五、所有考試科目所用教材,以現行教材為主,惟不受限於現行教材內容。

六、預官套書智力測驗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憲法立國精神與國防報告書

七、預官經濟版套書智力測驗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憲法與立國精神(含95年國防報告書)

陸、成績公布:

一、考選考試成績於民國98年3月2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新聞,及公告得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最低標準。

二、應考人於成績公布後,可透過「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及「國軍人才招募中心」免費諮詢專線:0800-000050查詢成績。

柒、資格標準:

一、體格:

(一)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二)憲兵考(甄)選標準:

1、身高:168至18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9至28;計算公式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

3、視力:兩眼祼視各在0.2以上,並經矯正視力達1.0以上,且配鏡度數(含散光度數二分之一)各在四屈光度(4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色弱)者。

4、曾經實施近視角膜手術(RK、ALK、PRK、LASIK)者,需實施1年以上,經體格檢查無後遺症者。

5、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三)役男未參加徵兵體檢或經徵兵體檢、複檢後,體位暫時未定者,可先行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至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時,體位判等經檢查符合「常備役體位」者(不含體位未定及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規定視為常備役乙等體位),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二、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計算方式:大學採計4個學期;二專日間部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者採計第1學年;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者採計第1、2學年;五專採計第3、4學年。每學期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上述軍訓成績在報名期間,未達標準者,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未合格者,如經錄取為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註銷其錄取資格。

三、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含緩刑及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五、同時具外國國籍者可先參加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甄)選,惟經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廿條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預備軍、士官錄取資格。

六、參加考選人員之報考學程、軍訓成績,經各大專校院審查報考資格合格後,即可先行參加考選。前述項次一、三、四之資格標準,將於錄取分發資格審查作業前完成查核,經查核符合資格標準者,始得參加錄取分發資格審查。

七、不合前述資格標準人員,如在入營前或受基礎教育期間察覺,即予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及退訓,考生及家長不得有任何異議。

捌、錄取分發資格審查與錄取作業:

一、錄取標準:成績達下列錄取標準,經考(甄)選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予以錄取。

(一)共同科目:依共同科目總成績績序及考生自行選填志願,依序錄取。共同科目採電腦閱卷評分,其中有1科(含)以上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二)智力測驗:100分/Ⅲ以上。

二、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其共同科目達公告得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者,優先錄取預備軍官(由考選部及行政院勞委會主辦,於報名截止日期前獲取之證照者為限)。但具證照優先錄取之規定,不適用於報考一般官科者。前述證照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

三、符合前款優先錄取條件者,雖達其他官科錄取資格,不論選填志願官科次序,均以各該特種官科優先錄取。

四、當具備前述條件人數逾各該特種官科錄取員額,則按共同科目總分高低依序錄取,若分數相同者,以證照等級區分,證照等級較高者,優先錄取;如證照等級相同,則再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次序之分數較高者錄取。

五、未具備證照及報考一般官科錄取最低分數相同人員,依「共同科目」之「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學科之次序,分數較高者錄取。

六、報考一般官科(憲兵、步兵、政戰),依成績績序,配合各軍種特定條件與需求員額,再依個人所填志願之順序辦理錄取。

七、錄取官科既經公布後,除因成績變更需修正外,均不得更改。

八、以就讀學程參加考選,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學程畢業學歷入營,註銷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學程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九、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資格保留人員,如報名參加本年度考選,經錄取者,註銷其保留之資格,一律以本年度考取之官科入營。未錄取者,仍可以原錄取之官科申請當年度併入營。

十、凡考生成績績序未達預備軍官錄取標準(最低合格分數)之官科(專長類別),辦理減額(缺額)錄取,考選委員會不另辦理補錄取。

十一、各專長類別(官科)錄取人員名冊(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民國98年5月25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並同時發布錄取新聞。

十二、成績核對處理措施:

(一)未經錄取之考生,經查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時,即依錄取官科辦理增額錄取,已公告錄取人員仍予以保留。

(二)公布錄取之考生經查核其總分增加,已達合於較高志願之錄取標準或總分核算減少,低於原已錄取官科標準,均按改正後之成績重新分發,考生不得異議。(經重新分發後,官科人員增加時,則以增額錄取,減少員額之官科不另辦理補錄取)。

玖、入營:

一、入營時間:

(一)預備軍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98年8月3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98年10月27日入營。

(二)預備士官:

1、第一梯次:預訂於98年8月3日入營。

2、第二梯次:預訂於98年10月27日入營。

3、第三梯次:預訂於99年1月18日入營。

(三)詳細入營日期、報到地點由國防部公告,並於入營通知書規定之。

(四)於入營通知書寄送後,報到日前或當日若發生不可抗力之天然重大事故時,國防部將另行公告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二、報到方式:

報到日之上午8時─下午5時,錄取人員自行向收訓單位報到。

三、入營規定:

(一)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

(二)考選委員會於報到入營15日前,將入營通知書寄達錄取考生戶籍地址。屆時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主動聯絡「考選委員會」辦理補寄發作業(服務電話:0800─000050)。

(三)錄取人員應依入營通知書規定之時間,持畢業證書(影印本需有學校證明章戳)及規定攜帶物品至指定施訓單位報到,不得申請延期入營及更換入營梯次,凡未依規定報到者,均註銷其錄取資格。

四、同時具外國國籍經考(甄)選錄取為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資格者,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放棄外國國籍者,註銷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於受基礎教育期間發現者,予以退學及取銷其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拾、服役規定:

一、役期: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入營之日起,服現役時間,連同基礎教育時間合計為1年10個月(依行政院核定役期調整實施提前退伍)。

二、服役期滿,仍志願繼續留營服役者,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作業規定」規定辦理。

拾壹、待遇:(以民國96年俸給為例,實際待遇依當年度俸給標準支給)

一、受訓期間:

(一)服裝、膳宿由收訓單位供給,圖書、文具、儀器等酌由收訓單位供給。

(二)薪津:

1、預備軍官:入伍教育期間月支7,000元,分科教育期間月支7,855元。

2、預備士官:入伍及分科教育期間月支5,890元。

二、服役期間:

(一)少尉俸給16,020元(含俸額、專業加給、副食補助費)。

(二)士官俸給11,110元(含俸額、專業加給、副食補助費)。

(三)服裝由國家供給配發。

(四)累滿三大功可獲頒獎章。

(五)本人享有軍中優惠儲蓄及其他娛樂等優待。

(六)本人享有撫卹、保險、醫療等各法定保障權益。

拾貳、附表:

一、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官科對照表。

二、各校院所、系、科電腦代碼表。

三、預備軍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四、預備士官預計錄取員額表。

五、答案卡填寫注意事項及作答樣例表。

六、考試規則。

七、違規扣分標準。

八、成績複查申請書。

資料來源:國防部人才招募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