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務營業規章本公司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正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四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四條條文及附表三第七十二條之一 寄件人申請撤回國內快捷郵件時,相關撤回費及已付之資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郵件尚在原寄局者,其已付之資費全數退還,並免付撤回費。二、郵件已封出尚未到達投遞局者,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並免付撤回費。三、郵件已到達投遞局,尚未投遞者,應付撤回費,其已付之資費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但原付郵資不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申請撤回之國內快捷郵件係報值者,於扣除國內包裹資費時,其已付之報值費,不予退還。第 七十四 條 函件以掛號交寄者,應於封面上註明「掛號」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見附表二,略)註明同義字樣,除普通郵資外,並加付掛號費,向郵局或受本公司委託者作為掛號交寄。掛號函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一、封面所書收件人及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不完全或文字不明或經增刪塗改而未經寄件人簽名或蓋章者。二、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使用鉛筆書寫者。三、封面註明內裝物品之價格者。四、封套使用不合本規章之透明口洞者。五、信函經拆開重封而有破損痕跡者。六、國際印刷物專袋寄達郵政不接受掛號者(見附表一,略)。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經寄件人補正或另備封套交寄者,不在此限。第一百六十四條 依郵政法或郵件處理規則規定招領郵件之領取手續及應提示之證件、物品如下:一、收件人親自領取各類掛號郵件者,應交回招領郵件通知單,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加蓋印章。如未攜帶印章者,得簽署全名代替蓋章。二、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以外之掛號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或印章,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三、收件人委託他人代領報值及保價郵件者,應交驗招領郵件通知單、收件人委託書,並由代領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四、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得委託他人代領。五、收件人或代領人領取招領之平常郵件,憑招領通知單領取,郵局於必要時,得請領取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前項領取招領郵件,得由領取人或郵局人員於領件收據上,抄錄領取人身分證明文件名稱及字號。第一百八十四條 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時,其應付或免付撤回費及已付資費之退回基準如附表(三)-1(略)、(三)-2(略)。寄件人申請撤回郵件,請由航空寄發者,國內依航空信函資費加付航空費,國際加付原寄局至投遞局之航空信函起重資費。申請以電話或傳真撤回,應加付電話或傳真費。寄件人需要寄達局將處理情形由航郵或電話或傳真通知者,應另再加付航空費或電話或傳真費。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請撤回者,僅按一件付費。撤回費,由本公司定之。
附表(三)-1
各類郵件撤回時相關撤回費及資費應收免收及退費基準表
郵件流程 郵件種類 | 原寄局 | 郵件處理單位或郵件處理中心 | 投遞局 或已離開我國境內 |
撤回費 | 郵資 | 撤回費 | 郵資 | 撤回費 | 郵資 |
平 常 函 件 | 零星 | 不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大宗 | 部分 撤回 | 不收 | 不退 | 按批 計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整批 撤回 | 全退 | 按該批郵件實收金額退還百分之九十。 |
掛 號 函 件 | 零星 | 不收 | 不退(當日原件重寄不另收郵資)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大宗 | 部分 撤回 | 不收 | 不退(當日原件重寄不另收郵資)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整批 撤回 | 全退 | 按批 計收 | 按該批郵件實收金額退還百分之九十八。 |
國 內 包 裹 | 零星 | 不收 | 全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大宗 | 部分 撤回 | 不收 | 全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按件 計收 | 不退 |
整批 撤回 | 按批 計收 | 按該批郵件實收金額退還百分之八十。 |
國 內 快 捷【註1】 | 零星 | 不收 | 全退 | 不收 | 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 | 按件 計收 | 扣除不同縣市國內包裹往返資費後,退還餘額。(原付郵資不足扣抵者,免予補收包裹資費) |
大宗 | 部分 撤回 | 不收 | 全退 | 不收 | 扣除同縣市國內包裹單程資費後退還餘額。 | 按件 計收 |
整批 撤回 | 按該批郵件實收資費退還百分之八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