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新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重點說明105年1月8日。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以下稱本法)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本次修正本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第6條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並參酌立法體例,刪除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修正條文第2條)
三、為使體例周延,增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人員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並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規定酌修文字。(修正條文第4條)
四、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將考試方式「測驗」修正為「心理測驗」及「體能測驗」,「實地考試」修正為「實地測驗」,酌修本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
依本法第2條條文但書規定「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辦理三次為限」,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簡任職屬機關內高級職務,其陞任之甄拔首重領導與管理知能,宜透過考績與訓練達到培育人才之目的,而取得簡任升官等訓練資格之人員,其公務生涯業經逐級歷練,輔以升官等訓練充實其知能,當可建構完整之陞遷體制,提升高階文官之素質,是以未來晉升簡任制度,宜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途徑辦理,現行簡任升官等考試已無辦理必要,爰訂定適當過渡期間之後予以廢除。
考試特色
為激勵現職公務人員工作士氣,本法規定,凡現職人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考試成績為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待遇與薪資
1. 高考三級(高考)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俸額24,440元,專業加給18,910元,合計43,350元。
2.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俸額25,435元,專業加給20,790元,合計46,225元。
3. 普通考試(普考)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俸額18,445元,專業加給17,830元,合計36,275元。
報考須知
報名日期: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約每年或間年年底舉行一次。
考試日期:約每年或間年年底。
報名方式:原則上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
考試地點:
(一) 簡任升官等考試︰僅設北部(台北)考區。
(二) 薦任升官等考試:分北部(台北)、中部(台中)及南部(高雄)等三考區同時舉行。
報考資格:
一、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一) 第3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簡任升官等考試︰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九職等人員4年以上,已敘薦任第九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薦任第九職等人員,並具有第一款年資、俸級條件。
(二) 第4條: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
1.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現任委任或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滿3年,已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前款年資、俸級條件。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之現任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並具有第1款年資、俸級條件或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4.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第5項之規定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薦任或薦派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人員。
5.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現任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
(三) 第5條第1項:現職人員報考升官等考試,以現任或曾任職系之類科為限。但下列人員之報考類科,並受以下之限制︰
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技術職系升官等考試。
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3款規定仍繼續以技術人員任用之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3.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僅得應經銓敘審定之各該職系升官等考試。
(四) 第5條第2項:升官等考試之技術類科,依職業管理法律規定須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始能執行業務者,應具各該類科專門職業證書始得報考。
報考簡任及薦任獸醫類科者,須具有獸醫師或獸醫佐專門職業證書;報考簡任及薦任航空管制類科者,須具有民用航空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等2項證件。報考簡任及薦任船舶駕駛類科者,須具有船員專門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