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新修正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重點說明105年1月8日。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以下稱本法)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本次修正本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第6條等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法律授權條文,並參酌立法體例,刪除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
二、簡任升官等考試於本法修正條文公布施行之日起5年內辦理3次為限。(修正條文第2條)
三、為使體例周延,增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仍繼續...
考試特色
為激勵現職公務人員工作士氣,本法規定,凡現職人員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之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時,併入升官等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例為30%,考試成績為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或考成平均成績者,或最近3年年終考績或年終考成成績未達1年列甲等,2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或考成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薪資與待遇
1. 高考三級(高考)敘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俸額24,440元,專業加給18,910元,合計43,350元。
2.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俸額25,435元,專業加給20,790元,合計46,225元。
3. 普通考試(普考)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者俸額18,445元,專業加給17,830元,合計36,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