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現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選才、培才機制更符合市場導向,且能因應旅遊市場快速變遷趨勢滾動調整,自113 年起將由交通部委任部屬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
113 年度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規劃採「通用制」及「專用制」雙軌併行,為使考試評量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國人凡具有高中(職)畢業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以上,均可報名參加。「通用制」評量方式,將比照考選部考試內容辦理;至於2023年7月1日前,已領有考試院導遊或領隊人員及格證書者,其外國語科以外科目得予以免測,符合交通部...
考試特色
(一)導遊人員
依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1.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評量測驗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測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但應測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3. 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口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評量測驗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二)領隊人員
依交通部觀光署「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
1. 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評量測驗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應測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2. 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評量測驗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但應測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評量測驗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