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屆考古題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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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介紹

考試簡介

一、基本資格條件

(一) 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擔任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辦理。如有隱匿者,一經發現除立即拒絕應試、撤銷錄取及受僱資格、或終止勞動契約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 年齡:年齡滿18歲者。(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即民國89年6月8日前出生者)

【註】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報考。(民國42年6月15日之後出生者方可報名)

(三) 學(經)歷:

1. 服務佐理、服務員:不限制學歷。

2. 營運員: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者。

3. 營運專員: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四) 應考人特殊資格條件:

1. 應試營運專員消防工程類科者

(1) 曾辦理消防設備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或維護等工作,工作經驗累積達2年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及

(2) 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等資格(擇一)。

2. 應試營運員消防工程類科者

(1) 曾辦理消防設備新建、改建或維護等工作,工作經驗累積達1年以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或

(2) 具有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防火管理人等資格(擇一)。

3. 應試營運員勞安管理類科者: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曾任職業安全衛生相關工作2年以上具有證明者。(由服務機構開立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內容應詳述工作內容、工作時間)

4. 應試服務員勞安護理類科者:

(1) 具護士或護理師執照。

(2) 取得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並取得結業證書或經訓練合格。

(3) 工作經驗:於區域醫院服務滿2年以上者或擔任廠(公司)護理工作2年以上經驗者。

報考須知